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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上海等多地上報的入海排污口數量與國傢海洋督察中排查出的入海污染源數量存在較大差距,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納入監管。

浙江省慈溪市海灣非法養殖1.2萬畝,多年來地方政府缺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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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針對法律貫徹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報告對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點名批評,認為一些地區和部門政績觀有偏差,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存在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審批放水、執法不嚴和行政不作為等問題。

報告建議,盡快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程序,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在作報告說明時稱,這次執法檢查緊扣法律開展,堅持以法律為依據為準繩,對標法律制度規定,加強法律宣傳普及,督促和推動“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時,執法檢查堅持問題導向,敢於動真碰硬,組織開展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查,深入查找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地方違規下放排污口審批權

報告指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0條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與管理提出明確要求。檢查中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不規范、監管不嚴等問題較為突出。

入海排污口底數不清。相關職能部門對入海排污口認定不一致,入海排污口監管較為混亂。海南、上海等多地上報的入海排污口數量與國傢海洋督察中排查出的入海污染源數量存在較大差距,大量入海污染源未納入監管。

入海排污口審批把關不嚴,非法設置和不合理設置排污口問題比較突出。不少地方違規下放排污口審批,一些排污口設置在保護區,有的未按環評要求深海排放。

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達標排放率較低。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辦法未及時出臺,備案程序不規范,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問題較為普遍。遼寧省重點入海排污口達標排放率不足70%,天津市綜合入海排污口近五年超標率達55%以上。

除瞭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問題突出,海上污染防控措施執行同樣不到位。

報告指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8條明確要求海水養殖場建設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防止海洋污染。然而,廣東省近90%的養殖用海未納入海域使用管理,大多數新建、改建、擴建海洋養殖場未按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各級漁業、環保和海洋部門均未將海水養殖廢水排放納入監管范圍。

應急處置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前不久福建省泉州市發生的碳九泄漏對海洋環境造成影響——報告用前不久備受關註的焦點事件為例,指出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制度建設相對滯後這一突出問題。

我國石化、裝備制造、鋼鐵等重化工業大多在沿海地區集中佈局,結構性海洋環境風險大。山東東營附近海域作為我國的主要產油區,該海域石油類濃度為渤海最高。河北省海域平均每年發生溢油3.4次。

報告指出,大部分沿海地區應對重特大污染事故專項資金保障不足、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能力不強、立體監視監測體系不健全、應急反應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突出。

海洋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嚴重

報告提及,檢查中發現,海洋生態保護優先原則落實不夠,海洋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嚴重。

大規模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系統。長期以來的大規模違法違規圍填海活動,使得濱海濕地大面積減少,自然岸線銳減,生態退化和資源閑置浪費問題突出。河北省2002年以來累計填海造地3萬多公頃,空置率68%,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足15%,遠低於35%的國傢要求。受旅遊及周邊開發建設項目影響,海南省三亞灣部分岸段出現沙灘黑化和岸線侵蝕現象。

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不力。各地普遍存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選劃積極性不高、機構人員難以落實、經費投入缺乏保障和監督管理不嚴等問題。廣西、江蘇等地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非法建設問題突出。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缺乏頂層設計,制度建設相對滯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缺乏統一規劃和科學佈局,重大整治修復項目主要根據地方申請安排,相關整治修復標準規范不完善。海洋生態補償力度不夠,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缺乏可量化標準,缺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有效機制。

一些地區部門政績觀有偏差

報告認為,導致入海排污口設置與管理問題突出、陸源污染防治力度不夠等問題的原因有多個方面:

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還需進一步加強。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沒有學深悟透,政績觀有偏差,重開發輕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轉,海洋環境保護主動性自覺性不高。

法治意識淡薄,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存在差距。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協調配合不力,在執法監管中存在粗寬松軟問題。不少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存在法律責任落實不到位、審批放水、執法不嚴和行政不作為等問題。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不健全不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成本內部化不夠,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設存在碎片化、分散化、部門化現象,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權責不一致等問題突出。

海洋執法監管能力整體不強。海洋生態環境監管負荷重、難度大、專業性強、硬件要求高,現有監管隊伍難以有效支撐日益增加的精細化、專業化管理需求,部門間、地方間資源配置不均衡問題較為突出,越到基層監管能力越薄弱。

應盡快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3條、第30條、第56條明確要求制定的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實施辦法、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設置具體辦法和海洋可傾倒廢棄物名錄尚未出臺。

不僅如此,防治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兩個條例均為10多年前制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為30多年前制定,難以適應當前管理實際需要。

此外,多個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與上位法或國傢有關規定不一致,存在違法違規下放審批權等問題。

檢查期間,各地普遍呼籲盡快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此,報告指出,要堅持用最嚴格最嚴密的法律制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報告建議,盡快啟動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程序,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的銜接,細化充實重點海域聯防聯控等法律制度,強化陸源排放、海水養殖、船舶等污染防治措施,明確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出臺配套法規,及時修改不適應現行管理要求的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加快修訂和完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入海排放標準。鼓勵有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實際細化上位法規定,制修訂海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及時清理與上位法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逍遙客)

source:https://www.huanbao-world.com/a/zixun/2018/1226/71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