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建立綠色產業與綠色金融 相統一的標準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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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發佈《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為標志,中國建立瞭比較完整的發展綠色金融體系的政策框架。但由於綠色金融屬性界定標準不一、綠色金融產品分類標準不一、綠色金融業務規范標準尚未形成、信息披露要求與主體不一四個問題的存在,嚴重地阻礙瞭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中研綠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長兼院長束蘭根日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呼籲,“盡快建立綠色產業與綠色金融相統一的分類標準體系。”標準體系存在四大缺陷束蘭根認為,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標準體系存在四大缺陷。綠色金融屬性界定標準不一。束蘭根說,目前,我國各大金融監管部門對“何謂綠色”暫無統一的定義。同時,對應的綠色金融項目也暫無統一劃分,職能部門在具體業務開展過程中,對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的認定標準也各有差異。國內外對綠色項目的認定也存在差異,如我國將化石燃料項目,包括燃煤發電、清潔煤炭和燃料生產等項目定義為“綠色”項目,但這些項目不被國際準則《綠色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標準》承認。由於這些差異的存在,金融機構難以有效識別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和項目。並且,對於同一項目或產品的監管主體過多,導致“九龍治水,群龍無首”的局面。綠色金融產品分類標準不一。核電類項目、合同能源管理、節能環保產業基地(園區)建設等項目被國傢發改委列入《綠色債券發行指引》,但上述項目卻未被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涉及。束蘭根表示,在綠色金融產品分類中,不同監管口徑下綠色項目或產品的分類標準不統一,不僅影響瞭中國綠債標準的嚴謹性與權威性,也易引起國內市場參與者的困惑。同時,也會引發國際方面對我國綠色債券項目界定標準體系的質疑,嚴重影響債券市場對外開放進程,從而大大降低瞭利用外資參與國內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作用。束蘭根還對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存在住建部、國傢發改委、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版等不同標準的現象提出批評。他說,各自出臺的評價標準極易造成監管混亂,給執行者在綠色建築的分類上造成瞭極大困擾。綠色金融業務規范標準尚未形成。根據五省(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方案提到的,金融機構要設立內部綠色金融管理體系,確定業務管理流程。對此,束蘭根稱,具體規定和標準尚未形成,進而在全國范圍各金融機構內部尚未建立明確的業務規范標準。同時,按照慣例,不同監管口徑下綠色項目或產品的開發與發行和存續期監管要求也會出現差異,包括發行條件、註冊審核流程及嚴格程度、處罰措施等,都對綠色金融的發展造成一定的阻礙。信息披露要求與主體的標準不一。國內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盡管起步較晚,但相關研究和實踐進展迅速,逐步形成三個研究體系,即法律法規層面實現環境信息披露的強制性、企業財務會計層面實現環境信息披露的規范性、社會責任層面實現信息披露的主動性和定期性。束蘭根說,但由於綠色金融全鏈條信息披露缺乏整體設計安排,對信息使用和披露難以有效監管。並且,各信息披露主體和管理部門合作與信息共享尚不能形成合力,不利於推動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五方面完善標準體系對於上述問題,束蘭根建議,當務之急應該從以下五個方面完善:一是建立統一的監管機制。具體而言:1.由發改委統一建立綠色產業與行業的分類標準體系;2.由人民銀行統一建立綠色金融產品分類標準體系;3.由銀保監會牽頭建立統一的綠色金融統計標準體系;4.由中國證監會牽頭建立統一的基於ESG的信息披露標準體系;5.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統一的綠色金融第三方認證機構準入標準與認證標準體系。二是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綠色產業、項目目錄。束蘭根建議在現有文件的基礎上,在全國層面上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統一的綠色產業、項目目錄,形成對債券、信貸、股票、基金、保險等領域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指引。綠色產業、項目目錄要結合國傢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和現代產業體系的發展趨勢,明確提出綠色金融的項目范圍和支持重點。三是加快建立統一的綠色金融業務規范標準。四是完善和細化第三方評估認證標準。束蘭根建議編制公開、透明、統一的綠色評估認證大綱,對綠色評估認證機構所采用的評估認證方法、標準、程序予以明確。五是制定更加科學的綠色金融信息披露指引,在信息披露內容、格式、時點等方面制定更加細化的披露標準。(編輯: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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